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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成保,王金平与冉卫,代学堂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保,王金平,代学堂,冉卫,周宗瑜,晏宗明,重庆万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王成保,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金平,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万刚,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学堂,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冉卫,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告周宗瑜,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晏宗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重庆万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方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保、王金平诉被告代学堂、冉卫、周宗瑜、晏宗明、重庆万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保、王金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保、王金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成保、王金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保、王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0元,减半收取4360元,由原告王成保、王金平负担,依法予以免交2000元。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