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689号原告田某某,男,生于1980年11月7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21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汉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风坤本案所适用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