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理群与张力升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理群,张力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理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力升。上诉人徐理群为与被上诉人张力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商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徐理群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255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理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代理审判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梅矫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