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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旭东与黄修成、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黄修成,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张旭东,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蓬南镇。委托代理人:资秀容,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黄修成,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三凤镇。被告: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珠成。住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灵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东与被告黄修成、太极集团·四川天诚制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东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