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金平诉李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平,李英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初字第672号原告李金平,女,汉族,民勤县人。被告李英文,男,汉族,民勤县人,农民。(缺席)原告李金平诉被告李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博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英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2日,被告李英文向原告李金平借款6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英文未到庭参���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被告李英文向原告李金平借款6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英文向原告李金平借款的事实,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予以证实,表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因原、被告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在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后即享有收回借款本息的权利。故对原���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英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金平借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英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