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维忠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668号2号楼114-116号。法定代表人GEOFFRYVICTORKELL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元平。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维忠。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机遇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维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环亮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国际机遇公司述称,2014年3月11日,借款人张小平向申请人国际机遇公司借款4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8%,借款到期日为20142015年3月1110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月还款36672元)。当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被申请人张维忠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国际商城A9号楼1148、2078号房与申请人国际机遇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人借款40万元,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八个月的借款和利息。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共四期,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借款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已经成就。故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张维忠所有位于国际商城A9号楼1148、2078号房裁定拍卖、变卖,申请人对所得在借款本金141349元,利息5339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张维忠徐剑辩称,对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房屋抵押事实无异议。但申请人的申请无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被申请人只是抵押人,借款人的借款还有保证人且被申请人只有一处住房,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11日,借款人张小平向申请人国际机遇公司借款40万元,双方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宾馆酒店升级改造。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并立表一份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每月10日归还借款本息36672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发放贷款,被申请人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11月10日按时归还贷款。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借款本金141349元和利息5339元借款人未归还。201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张维忠将其所有位于淮安区国际商城A9号楼1148、2078号房与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2014年3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淮安市淮安区房屋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登记债权数额为40万元,他项权证号为:淮房他证板闸字第C14011**号。审理中,申请人放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5950元的申请。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述,借款合同复印件,抵押合同复印件,他项权证登记表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向申请人借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借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借款人张小平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实现抵押权,且优先受偿抵押的债权。现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屋依法拍卖、变卖实行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申请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本案系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申请人的申请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前提条件。借款人借款有其他保证人且被申请人只有一处住宅均不是阻碍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故被申请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维忠所有的位于淮安区国际商城A9号楼1148、2078号房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淮安市淮安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41349元和利息5339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张维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孙环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 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