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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浙民受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德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浙民受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德明。上诉人张德明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宏厦房产征收及施工便道补偿协议》合同双方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杭州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德明非合同当事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依法裁定,对张德明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张德明上诉称:首先,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五常街道五常社区居民委员会私自签订协议,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该协议当属无效。其次,上诉人认为村民在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司法保护。第三,原审法院作出的本案与上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认定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所涉合同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杭州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宏厦房地产征地及施工便道补偿协议》。上诉人张德明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与本案纠纷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作为原告不适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丽审 判 员  魏之薏代理审判员  叶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