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二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凤阳县绿得植保服务部申请公示催告2015民二催3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阳县绿得植保服务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二催字第3号申请人:凤阳县绿得植保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陈玉红。委托代理人:王行军,住安徽省凤阳县,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凤阳县绿得植保服务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对银行汇票号码为3140005125122799,出票人为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03×××7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收款人为从化市骏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进行公示催告程序。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40005125122799,出票人为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03×××76,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收款人为从化市骏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凤阳县绿得植保服务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凤阳县绿得植保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耀文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毅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