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民诉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南京点面光电有限公司、潘兴修、南京朗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南京点面光电有限公司,南京朗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潘兴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诉保字第16号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紫金农商银行江宁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20号。被申请人南京点面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燕湖路。被申请人南京朗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105号。被申请人潘兴修,男,1970年11月11日生。申请人紫金农商银行江宁开发区支行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紫金农商银行江宁开发区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点面光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间十二个月。三、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朗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期间十二个月。四、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朗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燕湖路189号1幢房屋一套,保全期限三年。五、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朗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燕湖路189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宁江国用(2007)第13452号,保全期限三年。六、自即日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兴修持有南京点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七、保全金额23000000元,保全期间对上述财产不得办理买卖、变更等转让手续。八、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才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华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