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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华杰养殖场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华杰养殖场,密云县大城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7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杰养殖场。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程各庄村。负责人:许杰,该养殖场投资人。委托代理人:许长海,男,汉族,无业,系许杰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密云县大城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镇大城子村。法定代表人:常艳军,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杰养殖场(以下简称华杰养殖场)因与被申请人密云县大城子镇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杰养殖场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申请人的诉求不在补偿范围内,不是法官决定的事宜,也不是涉案的主要目的,只能说明法官的判决是文不对题,歪曲事实,非法判决。对于判决租赁合同一事,养殖场已经合法建立拆迁协议,并于终审解除合同2009年6月判决之前早已发放给被申请人。在解除合同时法律效力不再影响申请人合法得到早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补偿,而事实证明滥用职权销毁申请人合法签字单据,窃取了申请人的财产是真,解除租赁合同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是违法判决,不起任何法律效力。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华杰养殖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密云县大城子镇人民政府领取的补偿款中有华杰养殖场的财产补偿款,其要求密云县大城子镇人民政府返还不当得利款,依据不足。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华杰养殖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华杰养殖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华杰养殖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