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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7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政华与重庆市小矮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政华,重庆市小矮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761号原告刘政华,女,汉族,1950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东坪一村130号4-4,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5001202627。被告重庆市小矮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290号大学科技园7楼,注册号500109000200966。法定代表人余晨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政华与被告重庆市小矮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政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政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政华负担。审 判 长  邓 成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芯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