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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二初字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与青海火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255号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立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元存,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侯东光,该公司职工。被告:青海火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西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海火电工程公司青海省金属镁一体化项目输变电项目110KV总降变电站建安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曹全泰,该项目部主任。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火电工程公司、青海火电工程公司青海省金属镁一体化项目输变电项目110KV总降变电站建安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青海火电工程公司、青海火电工程公司青海省金属镁一体化项目输变电项目110KV总降变电站建安工程项目部支付货款554740元、利息80060元,合计6348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后被告书面承诺了具体还款时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8元,减半收取5074元由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负担,余5074元退还天水长城电工开关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敏娟审 判 员  韩雪梅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明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