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巧莉诉被告孙晓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王巧莉,女,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寨子村四组。被告孙晓辉,男,1984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寨子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莉与被告孙晓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巧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巧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巧莉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保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