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执行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大勤、安徽省临泉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大勤,安徽省临泉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鼎执行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林大勤,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现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中南路72号-2(西关派出所旁)。法定代表人魏华。被执行人安陆军,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大勤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临泉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陆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冬冬审 判 员 张利群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