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非诉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非诉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少珩,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丽,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荣兰祥,校长。委托代理人余勇,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工。委托代理人孙莉,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工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未经批准,于2001年9月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30473.42平方米(耕地24232.88平方米,建设用地6240.52平方米)建学校,2003年建成三座六层教学楼、三座三层办公楼、宿舍楼等其他设施,建成建筑面积约30000平方米,截止立案调查时,地上建筑物未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该宗地符合济南市城乡结合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6240.54平方米建设用地,24232.88平方米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6240.54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93608元整;对其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24232.88平方米农用地(耕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2元处以罚款,计533123元整,以上共计罚款626731元整。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未全部履行。现申请人请求法院没收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6240.54平方米建设用地,24232.88平方米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法定期限内即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准予没收济南宏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安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6240.54平方米建设用地,24232.88平方米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马伯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