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莫秋英与许观昌、许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秋英,许观昌,许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40号原告莫秋英,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人。委托代理人何永放,原告的丈夫。被告许观昌,男,汉族。被告许土红,男,汉族。原告莫秋英诉被告许观昌、许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秋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永放与被告许观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土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称在广西开发区有生意做,叫原告出资50800元一齐做。被告许土红写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桥支行账号622150611000378XXXX给原告,要求原告汇入款50000元。原告除汇款外,还付给被告许观昌800元。2013年8月20日,被告许观昌写收据收到原告参与广西开发区股份50800元,定于2013年至2014年底退清。2014年4月28日,原告丈夫何永放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才在2014年4月28日和5月2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分别转1000元、4000元,一共还了5000元,尚欠股金45800元。逾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现请求判决被告清偿股金45800元及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收据》复印件,证明被告借款50800元;3、中国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给被告转账手续费50元。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给被告50000元。5、账号号码,证明原告转账汇给被告50000元的号码是被告许土红的。被告许观昌辩称,被告是原告及代理人的姐夫。二、三年前,被告有一个妹妹在南宁做生意。被告的妹妹带被告到南宁,说是什么国家生意,事实是和传销一样,结果被告去了,住在派出所隔壁,观察了六天,了解情况,被告认为在那做这生意还是可以的,且当时南宁比我们这边好,而且被告的妹妹还带被告去看了如何入股,接着被告投资几万元。被告的妹妹回来的时候,原告要求被告的妹妹带她去做生意。随后,被告去南宁时就带上原告。原告去了南宁,结果原告也认为这生意可以做,接着原告就出钱,款额是50800元,实际是每股份69800元,参股后可返还19000元利润。原告原告认为做得过,就下订了,原告要求给邮政的帐号,还说她身上还有800元,先给,回去再给被告汇5万,所给的钱都是投资的。被告收到原告款项投资如南宁,因为儿子结婚,被告回到家里,被告的舅子(即原告的丈夫)就到被告处,说什么被骗了,就打原告(即舅媳),还要打被告老婆。当时他要求被告签收据之类,被告不写收据,情况非常不利,因原、被告是亲戚关系。被告认为,原告股份找到他人接是可以转让的,被告有一段时间对钱的欲望极大,原告不做就不做,被告转让出去就可以退钱给原告,于是就定期限是一年。后来原告的股份转让不出去。钱不是被告借她的,也不是被告叫她拿钱上来,钱虽是被告收的,但钱不是在被告手上,已交上去无法退还。被告许观昌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许土红不出庭应诉,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对有效证据的确认,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许观昌系舅媳与姐夫关系,两被告是父子关系。2013年6月间,被告许观昌通过其妹妹在广西南宁投资参加一个“资本运作”、“国家生意”的股份。原告知道后,也想做这类生意,原告便随被告许观昌到南宁。原告到了南宁后,经被告许观昌的介绍和自己的考察,同意按被告许观昌同样股份投资。因实际投资份额为50800元,原告先付给被告许观昌800元。2013年6月24日,原告再通过被告许土红提供的其本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湛江市南桥支行的账号622150611000378XXXX转账汇入50000元。至此,被告许观昌共收到原告款项50800元。被告许观昌收到原告款后称随一个叫凤姐的人上交,但没有提供诸如收据或银行账户之类的证据证实。原告的丈夫何永放知道后,认为被告许观昌是骗他的钱而打骂原告及被告许观昌的妻子何惠婵。原告无奈要求被告许观昌退款,2013年8月20日,被告许观昌写一份《收据》给原告。《收据》载明:“今收到细妗莫秋英参与广西开发区股份现金50800元伍万零捌佰元正,定于2013年至2014年底退清。收款人许观昌。2013(年)8月20日字”。此后,因原告丈夫何永放发生交通事故,被告许观昌的妻子何惠婵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14年4月28日和5月2日两次共汇给原告5000元,尚欠45800元。逾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还款,被告许观昌以股份无法转让出去,无钱为由未还。原告追索未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无法说清与被告许观昌做何种具体生意、也没有提供如何合作、分红、风险承担等相关合作协议。另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存在借贷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为传销行为而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原告的起诉陈述与被告一起做生意,却没有实质合作内容,也没有合作协议,同时也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请求被告清偿合作股金,结合被告的答辩,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原、被告的行为为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第一条“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的规定,本案传销是非法行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案件受理的通知》也规定此类案件不宜受理。此后,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传销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据上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且,传销系非法活动,属打击之列,因其面向社会,涉及人数多,法院个案受理难以保护所有参加传销人的利益和打击传销非法活动,故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秋英的起诉。本案收取的受理费94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莫秋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吴 蕾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小杏(代)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第一条“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销案件受理的通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贯彻和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对涉及传销方面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在国务院清理整顿期间不宜受理。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传销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