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兰珍与张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珍,张天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张兰珍。被告张天鹏。原告张兰珍诉被告张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兰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天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兰珍诉称,被告张天鹏一直在我的彩票店里买彩票,2014年2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我彩票款17300元,后被告向我偿还1500元,余款15800元我多次催要未果,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我彩票欠款15800元。被告张天鹏缺席,未作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天鹏一直在原告张兰珍的彩票店里买赊购彩票,2014年2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彩票款17300元,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偿还1500元,尚欠158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欠条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张天鹏欠原告张兰珍彩票款事实��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被告应当给付拖欠原告的彩票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天鹏给付原告张兰珍彩票款15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子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