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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柏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习甲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甲,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柏一初字第15号原告习甲,女,汉族,1973年10月19日生,平山县人。被告张乙,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平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建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艳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