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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强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中强润滑油有限公司、戴学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中强润滑油有限公司,戴学忠,曾红娟,贾永兴,李晓华,李建锋,曾华山,薛惠延,曾红华,刘延挺,蒋思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491号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国。委托代理人:陈久新,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中强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学忠,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戴学忠,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街道竹园***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82********,被告:曾红娟,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街道竹园***号楼***室,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82********。被告:贾永兴,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水心梅组团**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0********。被告:李晓华,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水心梅组团**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2********。被告:李建锋,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花坦巷**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5********。被告:曾华山,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桥头镇个山村上个山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70********。被告:薛惠延,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桥头镇店前村里*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72********。被告:曾红华,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桥头镇店前村里*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76********。被告:刘延挺,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新宫横巷**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0********。被告:蒋思思,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新宫横巷**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1********。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中强润滑油有限公司、戴学忠、曾红娟、贾永兴、李晓华、李建锋、曾华山、薛惠延、曾红华、刘延挺、蒋思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原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或其他不能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郑文忠人民陪审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项招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应雪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