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敏、刘茂森与被告吴培生、商丘市梁园区西城印象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刘茂森,商丘市梁园区西城印象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993号原告刘敏,女,汉族,1955年10月14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原告刘茂森,男,汉族,1991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炳太,男,汉族,1951年10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吴培生,男,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第三人商丘市梁园区西城印象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代表人陈美丽,地址: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刘茂森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培生及第三人商丘市梁园区西城印象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敏、刘茂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刘茂森撤回对被告吴培生及第三人商丘市梁园区西城印象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敏、刘茂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广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