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通辽市胡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殿福、第三人丁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胡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刘殿福,丁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通辽市胡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李尚先委托代理人马某,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殿福,男,蒙古族,25岁,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三人丁龙,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胡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殿福、第三人丁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胡源塑料��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胡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通辽市胡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图布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