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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吉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吉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吉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吉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大连吉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1380693.91元。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原告大连吉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之间、第三人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之间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案件受理费17227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