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异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2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锁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韩炳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中航长城万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将名称变更为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华助理审判员 王 奇助理审判员 李孝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