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行立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耿培龙其他行政纠纷一审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滁行立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耿培龙。2015年5月8日,本院收到耿培龙邮寄的行政诉状,诉称: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9年向明光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病退,滁州市劳动局以劳险字(2010)70号予以批准。起诉人依法向明光市行政管理局办理职工退休医保,按照省立规定的办理期限是截止2013年5月18日,明光市行政管理局违法规定,造成起诉人超出规定的期限。其向明光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因不服明光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向明光市人民政府、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和复核,明光市人民政府、滁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月9日作出明政信复(2013)23号关于耿培龙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和滁政核(2013)43号关于耿培龙、耿炳燮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起诉人对上述意见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请求依法判决撤销滁州市人民政府(2013)43号复查意见、撤销明光市人民政府(2013)号复查意见、撤销明光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答复意见,限期为起诉人办理退休医保手续。本院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耿培龙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耿培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献梅代理审判员 司武山代理审判员 黄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