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世权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世权,男,1987年3月5日出生。200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8年6月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29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8月25日。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抓获,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5)第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权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世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世权从“小五”处购得约0.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并与周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他城公寓B座329房内共同吸食该毒品。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赵世权从“小五”处购得约0.4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并与周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他城公寓房内共同吸食该毒品。另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世权与周某甲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他城公寓B座329房打牌,并“抽水”人民币400元。被告人赵世权用抽水所得的400元从“小五”处购得0.8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返回其租住的公寓将其中部分毒品与周某甲一同吸食;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赵世权在其租住的他城公寓内与吸毒人员周某甲、刘某共同吸食剩余的毒品。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赵世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院以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物证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赵世权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赵世权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予以量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世权贩卖毒品作案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世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吸毒工具等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世权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结论书及尿样检测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权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世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世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世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若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琪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