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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桂珍与张加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杨桂珍,女,194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加文,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杨桂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加文所属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住房一套予以拍卖。2015年4月17日,汪福枝以24.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因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朱洪江、乐山市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在本案中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杨桂珍在本案中实际受偿借款本金7万元。对本案余款3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雷丽平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