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琴、张书范诉被告张晨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琴,张书范,张晨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0355号原告:张凤琴,女,汉族,无业,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书范,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张晨,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琴、张书范诉被告张晨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琴、张书范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琴、张书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慈珊人民陪审员 李晓彬人民陪审员 张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向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