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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行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英与陈雄、王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902)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陈雄,王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陈英,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雄,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艳英,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陈英与陈雄、王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福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代理审判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