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建飞与吴跃昌、吴照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飞,吴跃昌,吴照俊,蚌埠市郊区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122号原告:郑建飞,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高艳侠。系原告郑建飞妻子。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跃昌,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吴照俊,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蚌埠市郊区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王守欢,总经理。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恒成,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关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梦溪,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郑建飞诉被告吴跃昌、吴照俊、蚌埠市郊区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瑞斌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