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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行赔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安华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安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綦法行赔初字第00045号原告马安华,女,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安银,男,1957年4月7日出生。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4号。法定代表人郑仕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玉兵,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波,男,该局工作人员。马安华诉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将其作出的《关于撤销马安华同志参加超龄保险资格的决定》予以撤销,原告马安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安华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收取。审 判 长 戴 静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人民陪审员 曹远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永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