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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洪富与金坛市星建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富,金坛市星建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01453号原告王洪富。被告金坛市星建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西门大街146-4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荣,金坛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富诉被告金坛市星建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王洪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洪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2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洪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小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陈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