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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志考与深圳市嘉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陶远刚、杨太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31号原告郭志考,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委托代理人吴云华,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伟,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嘉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衍。被告陶远刚,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被告杨太彬,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俊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