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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小浪与岱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浪,岱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李小浪,农民。委托代理人邱友康。被告岱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戎宏杰。委托代理人金国宛。委托代理人王焦山。原告李小浪因与被告岱山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岱山国土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启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浪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友康,被告岱山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金国宛、王焦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岱山国土局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戎宏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浪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6月9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岱山县衢山镇岳冠村(现为枕头山村鹤冠何家岙100号)面积为50.82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被告。被告在出让合同中并不具备规划要求且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拆建、扩建、改建等,必须经过出让方同意”与法律规定不符,故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法无效并撤销;并判令被告限期在出让合同中依法纳入确定规划条件,向原告重新签订出让合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向本院提供: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书等申请;3、关于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书等申请的答复;4、告知书;5、岱山国用(2005)第3-2361号土地使用证。被告岱山国土局辩称,因衢山镇人民政府将坐落于岳冠村原太平乡办公室房子转让给原告,根据规定,因房屋转让,该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亦应随之转让。故于2003年3月因原告申请,被告批准了该房屋占用土地的转让手续,并于2003年6月9日与原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岱山国用(2003)第3-578号土地使用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并无无效合同的情形,故案涉合同属有效合同。为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供:1、衢山镇人民政府与李小浪房屋转让协议;2、《岱山县全民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呈报表》;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5、浙江省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6、岱山国用(2003)第3-5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7、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9、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10、私人建房竣工验收表;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对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证,查明下列事实:2003年3月衢山镇人民政府与原告李小浪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将坐落在岳冠村原太平乡办公室房屋协议转让给原告。根据规定,因房屋转让,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随之转让并依原告李小浪申请,衢山镇人民政府、岱山国土局、岱山县人民政府批准了案涉合同约定的50.82平方米的土地出让手续,被告遂于2003年6月9日与原告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3年7月8日取得岱山国用(2003)第3-57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由于房屋与土地具有不可分离的依附关系,因此在房屋转让时必然涉及土地的转让,即地随房走。本案所涉房屋在衢山镇人民政府转让给原告李小浪时其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的性质也由原来的政府的无偿使用划拨土地变更为有偿使用的国有出让土地。鉴于本案所涉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变化,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依约全面履行合同,该合同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小浪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小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回)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业银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陪审员  陆启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虞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