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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丹丹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思敏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丹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公司,王思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丹丹,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委托代理人:熊桓,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9、10、11层。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善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金冠大厦附2楼。代表人:王钊,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善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王思敏,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上诉人冯丹丹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岸支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思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冯丹丹于2015年5月20日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冯丹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丹丹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义林审 判 员  周 靖代理审判员  易齐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