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中刑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邓某某,潘某某,曲靖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中刑终字第00103号原审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布依族,文盲,农民。系被害人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系被害人之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女,布依族,大专文化,农民。系被害人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男,布依族,文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在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客车驾驶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曲靖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罗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均未提出抗诉及上诉,原判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曲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第三人未参与调解的情况下,就对第三人的财产作了分配,属调解无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平县人民法院(2015)罗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二、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回罗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鲍涣泽审判员 徐 钟审判员 熊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春-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