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翔瑞塑胶制品厂与宁波北仑思行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翔瑞塑胶制品厂,宁波北仑思行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197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翔瑞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方前村通途路南。投资人:谢丽珍。委托代理人:高祥辉,该厂厂长。被告:宁波北仑思行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10400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海口河路12号1幢1号、2幢1号、3幢1号。法定代表人:高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翔瑞塑胶制品厂与被告宁波北仑思行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思行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翔瑞塑胶制品厂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翔瑞塑胶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思行硅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翔瑞塑胶制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