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多民初字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艳诉张元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多民初字00261号原告:曹某,女,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艳负担。审判员 吕永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成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