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22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林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