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雄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王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杨雄飞,王赞,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城北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雄飞。法定代理人杨加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族大厦四楼405-408室。法定代表人钱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雄飞、王赞、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永康市人民法院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杜月婷审判员 陈旻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