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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莉莉,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