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莉莉,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