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方秀珍申请执行河南辰威建筑有限公司、巩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秀珍,河南辰威建筑有限公司,巩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方秀珍,女,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个体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辰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法定代表人韩成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巩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法定代表人张元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南辰威建筑有限公司、巩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本金1655211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