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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占云泽与被告藏英霞、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占云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藏英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占云泽与被告藏英霞、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占云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占云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占云泽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王志荣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