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占云泽与被告藏英霞、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65号原告:占云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藏英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占云泽与被告藏英霞、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占云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占云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占云泽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王志荣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