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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与卢磊、李薇、张宁、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熊津成。被执行人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冯星海。被执行人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卢磊。被执行人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罗杰。被执行人卢磊,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薇,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宁,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330号公证书(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交申请称,申请人因自身原因请求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应自行承担因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该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成都世银联投资有限公司、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胜帅贸易有限公司、卢磊、李薇、张宁的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330号公证书(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