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87号原告:何某,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