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春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59号罪犯张春平,又名薇薇,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了(2004)临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春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以(2005)晋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8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春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82.5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春平的刑期从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6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2月28日、8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春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春平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