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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朝振诉被告鲁建民、鲁济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朝振,鲁建民,鲁济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董朝振,男,汉族,1992年7月10日出生,住濮阳县户部寨乡大寨村***号,电话1823936****。被告鲁建民,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清河头乡西七宝寨村***号。被告鲁济双,男,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进耀,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1383935****。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组织机构代码84292185-0。负责人曹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03030****。原告董朝振诉被告鲁建民、鲁济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朝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朝振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宗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