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朱学军与张学、张永成、张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军,张学,张永成,张桂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朱学军,男。委托代理人李志军,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男。被告张永成,男。被告张桂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军诉被告张学、张永成、张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学军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