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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春财与田利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财,田利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460号原告徐春财,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建辉(原告之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被告田利娜,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北街70号。负责人张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雁云,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财诉被告田利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春财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春财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