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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大连鑫鼎盛轿车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连鑫鼎盛轿车服务有限公司,大连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3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鑫鼎盛轿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曲艳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灿新,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大连鑫鼎盛轿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陆金梅,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大连鑫鼎盛轿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上海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大连鑫鼎盛轿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樊少忠审 判 员  侯爱军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露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