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1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1,李×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9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1,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2,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1因与被申请人李×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1申请再审称:李×2欺骗李×1与其假离婚,李×1在精神病状态下,与李×2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一、二审判决是错误的,李×1认为婚姻保险《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十一、十三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李×2提交答辩意见称: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完全符合《婚姻法》所要求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夫妻共同财产已按照民政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进行了分割,李×1提供的“补充协议书”属于伪造的证据。本院认为:李×1主张的其与李×2于2006年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原则,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李×1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综上,李×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苏 伟代理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袁戈 百度搜索“”